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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5-06-01     來源:本站    作者:admin    瀏覽: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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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新聞客戶端】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陜西省防汛應急預案》《陜西省抗旱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2014年1月11日經省政府批準、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陜西省防汛應急預案》《陜西省抗旱應急預案》同時廢止。

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22年2月17日

陜西省防汛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做好洪水災害防范應對處置工作,保證抗洪搶險工作有力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減輕財產損失,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細則》《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全省范圍內洪水災害的應急處置和防汛抗洪搶險工作,包括江河洪水、凌汛洪水和山洪,由于地震災害、恐怖活動等引發的堤防潰口、水庫垮壩等洪水災害。

1.4 工作原則

(1)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確保群眾生命安全始終作為防汛首要目標任務。

(2)防汛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按照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的原則,處置本行政區域內洪水災害。

(3)堅持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最大程度減少災害損失。

(4)堅持依法依規防汛抗洪,科學指揮調度,部門協作配合,社會力量參與,軍民團結抗洪,專業隊伍和群眾搶險相結合。

2.應急指揮體系及職責

省、市、縣及有防汛任務的鄉鎮(街道)應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關部門和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部門和本單位防汛工作。

2.1 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省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總),由省長任總指揮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長和省軍區分管副司令員任副總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任指揮長,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任秘書長,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陜西省總隊、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陜西黃河河務局、陜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防總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應急廳防汛抗旱處負責同志兼任常務副主任。

2.2 省防總防汛職責

(1)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防汛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對防汛工作的決策部署;

(2)領導指揮全省防汛工作,充分發揮在防汛工作中的牽頭抓總作用,強化組織、協調、指導、督促職能;

(3)研究擬訂全省防汛法規規章、制度規定、規程標準和發展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

(4)建立健全以行政首長負責制為核心的防汛工作責任制,督促重點地區、城市和主要江河湖泊、重要水工程防汛責任人落實責任;

(5)組織制定全省防汛應急預案,指導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應急水量調度方案等;

(6)組織開展防汛檢查,指導督促洪澇災害風險隱患排查整改治理;

(7)負責防汛專家隊伍組建管理,協調指導洪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隊伍建設并組織預案技術交底等;

(8)負責防汛物資、裝備、設施、設備等采購儲備、調度配送、補充更新等;

(9)及時掌握發布汛情、災情,組織指導重大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10)組織汛情和災情會商研判、應對處置、指揮調度,指導協調洪水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11)組織協調洪澇災害防治和防汛指揮系統工程建設,負責應急度汛、搶險救災、水毀修復、物資儲備和能力建設等防汛資金計劃和使用管理;

(12)組織協調災區群眾恢復和發展生產。

2.3 省防總辦公室防汛職責

(1)承擔省防總日常工作,協調省防總成員單位(部門)工作;

(2)組織、指導、協調、督促全省防汛工作;

(3)組織、指導全省防汛預案方案修編演練,負責有關防汛預案和調度方案審查、審批工作;

(4)協調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抗御洪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工作;

(5)負責全省汛情、災情等統計、報告、發布;

(6)指導協調相關部門做好洪水災害防治工作;

(7)協調指導洪澇災害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8)負責省級防汛搶險物資儲備、更新、調配和資金管理,指導市、縣防汛搶險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管理;

(9)組織開展防汛準備、檢查和考核、表彰工作,組織指導重大洪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

(10)負責防汛專項資金計劃管理和防汛應急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11)指導協調省防汛抗旱保障中心、省防汛抗旱物資管理中心工作;

(12)完成省防總領導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省防總成員單位防汛職責

(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防汛減災救災工程、水毀工程修復、災后恢復重建等重點項目規劃、投資計劃的協調和銜接工作。

(2)省教育廳:負責教育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指導洪澇災害威脅區學校安全防范、災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復教學秩序。

(3)省工業和信息化廳:負責工業和信息化系統的防汛工作,做好防汛無線電安全保障工作;根據防汛搶險救援救災工作需要,協助征調防汛應急物資,組織、協調有關工業產品應急生產。

(4)省公安廳:負責維護防汛搶險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打擊造謠惑眾和盜竊、哄搶防汛物料、破壞防汛監測預警設施以及干擾防汛工作正常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妥善處置因防汛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撤離或轉移。

(5)省財政廳:負責及時下達防汛基礎設施、應急度汛、水毀修復及搶險救援、防災減災救災等相關資金,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工作。

(6)省自然資源廳:負責自然資源系統的防汛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應急救援技術支撐工作,協調洪澇災害防治工程、應急避險、災后恢復重建的用地保障。

(7)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城市排水防澇和有關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負責城市市政設施的防澇安全,協助做好城市防洪規劃制定和應急供水工作。

(8)省交通運輸廳:負責交通運輸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公路、水運交通設施的防洪安全和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及時組織修復水毀公路、橋梁,保障交通運輸暢通;參與組織協調并優先運送防汛搶險救援救災物資裝備和人員。

(9)省水利廳:負責水利系統的防汛工作,負責水情的監測、預報、預警和發布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制洪水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

(10)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農業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農業洪澇災害防治和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及時收集、整理和反映農業災情信息;負責災后農業救災、生產恢復及農墾系統企業、漁業的防洪安全,做好農業減災技術指導工作。

(11)省商務廳:負責商貿系統的防汛工作,負責組織對災區部分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的監測,協調組織相關市場供應工作。

(12)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文化和旅游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文化、旅游景區洪澇災害的防治工作。做好文化、旅游景區防汛安全工作。

(13)省衛生健康委:負責衛生健康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洪澇災區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及時提供災區疫情與防控信息,組織醫護人員赴災區開展防疫治病,預防和控制疫情的發生發展。

(14)省應急廳:負責組織編制省級防汛應急預案,組織開展防汛預案演練和宣傳培訓;協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特別重大洪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洪澇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組織指導洪澇災情核查、損失評估工作;統籌全省防汛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地方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制定全省防汛應急物資保障和應急救援裝備儲備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應急搶險救災物資統一調度;負責督查、檢查工礦企業、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安全度汛工作,防范洪澇災害引發的生產安全事故。

(15)省廣電局:負責廣播電視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指導廣播電臺、電視臺開展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減災宣傳工作;及時報道洪澇災情和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減災等重要信息。

(16)省通信管理局:負責通信系統的防汛工作,根據防汛搶險救援救災工作需要,調度應急通信資源,組織協調通信運營企業做好通信基礎設施的防洪安全,做好防汛通信保障工作,確保防汛通信聯絡暢通。

(17)省氣象局:負責天氣監測和預測預報工作以及氣象災害形勢分析和評估,及時向省防總及有關成員單位(部門)提供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雨情實況信息;參與洪澇災害會商。

(18)省能源局:負責能源系統的防汛工作,協助省發展改革委做好防汛相關工作。

(19)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軍隊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和協調駐陜部隊、軍隊院校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執行抗洪搶險、轉移人員、營救群眾等重大搶險救援救災任務。

(20)武警陜西省總隊:負責武警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和協調武警部隊執行抗洪搶險、轉移人員、營救群眾等重大搶險救援救災任務,協助當地公安機關維護災區社會秩序和治安、警戒管理。

(21)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負責民航系統的防汛工作,參與組織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減災人員、物資、設備的運輸工作。

(22)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鐵路系統的防汛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和督促鐵路設施及人員的防洪安全和應急搶險救援救災工作,及時組織修復水毀鐵路設施,保障鐵路運輸暢通,參與組織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減災人員、物資、設備的運輸工作。

(23)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所轄電網、營業區系統的防汛工作,所屬水電站的防洪安全調度,因災損毀電力設施的搶修恢復,保障防汛抗洪搶險救援救災用電。

(24)陜西黃河河務局:負責我省境內黃河干流防汛抗洪搶險技術支撐工作,負責黃河小北干流所管理的防洪工程安全運行。

(25)陜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負責水文系統防汛測報設施的運行管理;承擔向省防總提供實時雨情、水情和有關水文情報預報預警信息工作;跟蹤監測預報洪水過程;參與洪澇災情和災害會商研判;負責做好防汛抗洪搶險救援和減災現場水文服務;負責暴雨洪水過程的調查分析,提供雨情、水情過程和月度、年度總結評估報告。

3.預防預警機制

3.1 預防預警信息

3.1.1 氣象水文信息

各級氣象、水利部門應加強對當地災害性天氣和洪水的監測預報,及時向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信息。當預報有重要天氣過程時,氣象部門應加密監測預報,做好區域性降水量預報;當預報江河發生洪水時,水利部門應加密雨情水情測報時段,做好江河水庫洪水預報。

3.1.2 防洪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當江河出現警戒流量(水位)以上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加強工程監測,并將堤防工程設施的運行情況報告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堤防和穿堤建筑物出現險情或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決口時,水利部門應在第一時間向可能淹沒的有關區域預警,同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準確報告。

(2)水庫工程信息。

水庫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下達的報汛任務和批準的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汛情和調度運行狀況。當水庫水位超過汛限水位時應加密報告段次;當水庫出現險情時,水庫管理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向下游預警并迅速處置險情,同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當水庫遭遇超標準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潰壩時,應當提早向水庫潰壩洪水風險圖確定的淹沒范圍發出預警,為群眾安全轉移爭取時間。

3.1.3 洪水災情信息

(1)洪水災情信息主要包括:洪水發生的時間、地點、范圍、受災人口以及群眾財產、工農業基礎設施等方面損失情況。

(2)洪水災情發生后,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及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洪水災害情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收集動態災情,全面掌握受災情況,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對人員傷亡和較大財產損失的災情,應立即上報,并在30分鐘內逐級上報到省防總。重大災情在災害發生1小時內,省防總應將初步情況報告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并對實時災情組織核實,為抗災救災提供準確依據。

3.2 預防預警行動

3.2.1 預防預警準備

(1)思想準備。加強宣傳動員,增強水患意識,做好防大汛、抗大洪、搶大險的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健全指揮機構,落實工作責任,注重業務培訓,加強預報預警。

(3)工程準備。有關部門按時完成水毀工程修復建設任務,對存在病險的堤防、水庫等各類水利防洪工程設施實行應急除險加固,對跨汛期涉河施工的水利工程,落實安全度汛方案。

(4)預案準備。制定江河防御洪水預案、城市防洪應急預案、水庫汛期控制運用計劃、山洪災害防御預案和水文情報預報方案等。針對江河堤防險工險段,制訂工程搶險方案。

(5)物料準備。按照分級儲備、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省、市、縣三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有關堤防、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儲備必要的防汛物料。在防汛重點部位儲備一定數量的搶險物料。

(6)通信準備。充分利用社會通信公網,建設必要的防汛通信專網,保證洪水監測預警通信和信息網絡系統暢通,確保雨情、水情、災情信息和指揮調度指令及時傳遞。

(7)防汛安全檢查。實行以查組織、查責任、查工程、查預案、查物料、查隊伍、查通信、查監測、查預警為主要內容的分級防汛安全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和薄弱環節,明確責任,及時整改。

(8)防汛管理工作。對在江河、水庫、河道內建設的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對未經審批并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項目,應依法強行拆除。

3.2.2 江河洪水預警

(1)當江河可能出現洪水時,各級水利部門應按照規定做好洪水監測預報,及時向同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實時水位、流量信息和洪水預測預報,為預警提供依據。

(2)各級水利部門應跟蹤分析江河洪水發展趨勢,及時滾動預報最新水情,為防汛指揮調度和抗洪搶險提供基本依據。

(3)各級水利部門應當確定洪水預警區域、級別和洪水監測預報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社會發布。

(4)當預報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在省級指揮調度量級以下時,由有關市、縣、區水利部門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送水情預報。

(5)當預報江河主要水文站洪水流量達到或超過省級指揮調度量級時,由省級水利部門做出水情預報意見,經省防總會商后發送有關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6)各新聞主管部門應利用新聞媒體及時發布預報預警信息,提醒群眾做好洪水災害防范。

(7)發生跨區域的洪水災害,洪水災害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河流下游受影響地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洪水信息。

3.2.3 山洪災害預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災害威脅的地區,要根據本地山洪特點,主動采取預防和避險措施。水利、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要密切聯系,相互配合,實現信息共享,及時聯合發布山洪預報警報信息。

(2)凡有山洪防治任務的地區,當地水利部門要會同氣象、自然資源等部門編制區域內山洪災害風險圖,劃分并確定區域內易發生山洪災害的地點及范圍。

(3)山洪災害防治區應建立健全監測預警系統和群測群防體系,落實降雨、洪水期間防御責任和值班巡邏制度,鄉鎮(街道)、村、組和相關單位都要落實監測預警信號發送員,一旦發現危險征兆,應當在第一時間向周邊群眾報警,實現快速轉移,并報當地水利、應急管理部門。

3.3 預警支持系統

3.3.1 防汛信息系統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建立防汛應急信息平臺,健全汛情監測預警報告制度,落實防汛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滿足防汛指揮需要。

3.3.2 洪水風險圖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有關防洪工程管理單位、行業部門編制本地區的江河洪水風險圖、城市洪水風險圖、山洪風險圖、水庫洪水風險圖,作為防汛抗洪和群眾安全轉移的決策依據。

4.應急響應

4.1 總體要求

(1)根據洪水災害的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防汛應急響應分為四級,分別是: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2)發生設防標準內洪水,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洪水調度和工程搶險;發生超設防標準洪水,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按照分級指揮權限,統一指揮調度和組織抗洪搶險。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積極組織行業部門系統防洪工作,并及時向防汛部門報告有關工作情況。

(4)黃河、渭河、漢江的應急響應工作實行分級指揮,具體分級指揮權限見附錄8.1。省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水利等部門編制黃河、渭河、漢江防御洪水方案,按有關規定報批。

(5)洪澇災害發生后,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向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造成人員傷亡的可越級上報。任何個人發現堤防、水庫發生險情時,應立即向水利部門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6)對跨區域發生的洪水災害,或洪水災害將影響到鄰近行政區域的,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在報告同級政府和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同時,應及時向河流下游受影響地區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4.2 Ⅰ級應急響應

4.2.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省防總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Ⅰ級防汛應急響應。

(1)黃河、渭河、漢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特大洪水;

(2)有兩條以上主要江河同時發生大洪水;

(3)六個以上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黃河、渭河、漢江干流重要城市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5)大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其他需要啟動Ⅰ級響應的情況。

4.2.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防總及時向相關市(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省防總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Ⅰ級防汛應急響應的命令,有關市(區)、省防總成員單位分別啟動市(區)、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省防總總指揮長主持召開緊急視頻會議,相關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參加并匯報有關情況,總指揮長對防汛抗洪搶險作出安排部署。

(3)省防總啟動應急響應并將防汛抗洪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黃河防總、長江防總。

(4)省防總領導帶領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工作,省水利廳負責同志帶領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省防總調撥省級防汛物資、商省財政廳緊急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援搶險。必要時,可以請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6)相關市(區)和省防總各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每日向省防總匯報本地本部門抗洪搶險行動情況。水利部門密切監視洪水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向省防總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預測預報信息,重要測站監測信息每小時提供一次,情況緊急時隨時提供。氣象部門及時監測、分析和預報天氣形勢,及時向省防總提供精細預報。省防總辦公室及時將汛情、工情、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省防總成員單位。

(7)省防總在省級新聞媒體發布汛情通報,及時報道汛情災情、抗洪搶險動態和一線抗洪先進典型。

(8)有關市(區)和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抗洪搶險救災情況。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省防總副總指揮長或指揮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Ⅱ級防汛應急響應。

(1)黃河、渭河、漢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大洪水;

(2)有兩條以上主要江河同時發生較大洪水;

(3)五至六個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黃河、渭河、漢江干流一般河段堤防和三門峽庫區南山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5)大型水庫發生嚴重險情,中型水庫發生重大險情;

(6)其他需要啟動Ⅱ級響應的情況。

4.3.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防總立即向相關市(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省防總成員單位發布啟動Ⅱ級防汛應急響應的命令,有關市(區)和省防總成員單位分別啟動市(區)和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省防總副總指揮長召開視頻會議,相關部門及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匯報有關情況,副總指揮長對防汛抗洪搶險作出安排部署。

(3)省防總啟動應急響應并將防汛抗洪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黃河防總、長江防總。

(4)省應急廳領導帶領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負責同志組成的工作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搶險工作,省水利廳領導帶領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救災需要和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省防總應調撥省級防汛物料、商省財政廳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持市、縣開展抗洪搶險救災。必要時,請調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支援抗洪搶險救災工作。

(6)相關市(區)和省防總各成員單位加強應急值守,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及時向省防總匯報本地本部門抗洪搶險行動情況。水利部門密切監視汛情發展變化趨勢,及時向省防總提供重要河段水情預測預報信息,重要水文站監測信息每小時提供一次,情況緊急時隨時提供。氣象部門及時監測、分析和預報天氣形勢,及時向省防總提供精細預報。省防總辦公室及時將汛情、工情、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省防總成員單位。

(7)省防總在省級新聞媒體發布汛情通報,報道汛情、災情及抗洪搶險動態,報道一線抗洪先進典型。

(8)相關市(區)和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抗洪搶險救災情況。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省防總指揮長或秘書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Ⅲ級防汛應急響應。

(1)黃河、渭河、漢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較大洪水;

(2)兩條以上主要江河發生一般洪水;

(3)三至四個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黃河、渭河、漢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5)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ㄒ唬┬退畮彀l生重大險情;

(6)其他需要啟動Ⅲ級響應的情況。

4.4.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防總立即向相關市(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省防總成員單位發出啟動Ⅲ級防汛應急響應的命令,有關市(區)和省防總成員單位分別啟動市(區)和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省防總指揮長召開視頻會議,相關部門及市、縣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匯報有關情況,省防總指揮長對防汛應急作出安排部署。

(3)省防總啟動應急響應并將防汛搶險情況迅速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黃河防總、長江防總。

(4)省應急廳領導帶領工作組赴一線檢查指導防汛搶險工作;省水利廳領導帶領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需要和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省防總可以調撥省級防汛物資、商省財政廳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持一線抗洪搶險救災。

(6)省防總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做好有關工作。水利部門做好汛情預測預報,密切監視汛情發展變化。氣象部門加強預測預報,做好氣象預警發布工作。省防總辦公室及時將汛情、工情、災情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部署等情況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7)省防總通過省級新聞媒體及時報道洪澇災情及防汛動態。

(8)相關市(區)和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要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情況。

4.5 Ⅳ級應急響應

4.5.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由省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Ⅳ級防汛應急響應。

(1)黃河、渭河、漢江任何一條江河發生一般洪水;

(2)兩條以上主要江河發生警戒以上洪水;

(3)一至二個市(區)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主要江河堤防發生重大險情;

(5)小(一)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ǘ┧畮彀l生重大險情;

(6)其他需要啟動Ⅳ級響應的情況。

4.5.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防總向相關市(區)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省防總成員單位發出啟動Ⅳ級防汛應急響應的命令,有關市(區)和省防總成員分別啟動市(區)和部門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2)省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會,省應急廳、省水利廳有關處室及單位參加,分析汛情形勢,對防汛應急作出相應安排部署。

(3)省防總啟動應急響應并將防汛搶險情況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黃河防總、長江防總。

(4)省應急廳派出工作組赴一線協助指導防汛搶險工作;省水利廳派出專家組赴一線進行搶險技術指導。

(5)根據抗洪搶險需要和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請求,省防總可以向災區調撥防汛搶險物資、商省財政廳下撥防汛補助資金,支持一線抗洪搶險救災。

(6)省防總各成員單位根據相關預案和規定做好有關工作。

(7)省防總通過省級新聞媒體發布洪澇災情及防汛動態。

(8)有關市(區)和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及時向省防總報告抗洪搶險救災工作情況。

4.6 各類災害應急響應措施

4.6.1 江河洪水

(1)當江河洪水超過警戒流量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巡堤查險,水利部門要適時運用防洪工程,科學調度洪水;有關部門要按照工程度汛方案組織險情搶護,確保防洪安全。

(2)當江河發生超標準洪水緊急情況時,縣級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依法采取特殊措施,積極組織抗洪搶險。當發生重大險情時,水利部門及時提出搶險技術方案,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申請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加工程搶險除險。

4.6.2 水庫(水電站)淤地壩

(1)水庫(水電站、淤地壩)發生洪水時,工程管理單位應按照批準的水庫(水電站、淤地壩)汛期調度運行計劃實施防汛調度,及時向下游發布工程泄洪通報,同時報工程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工程管理單位應加強洪水期大壩安全監測,全面掌握工程運行狀況,如發現工程險情,要第一時間組織搶險迅速排險,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3)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工程洪水期發生重大險情,工程管理單位在搶險過程中無法控制險情時,應及時報告所在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申請重點險情搶險應急響應。

4.6.3 山洪災害

(1)山洪災害應急處置主要由當地縣、鄉負責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水利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

(2)當山洪災害易發區雨量觀測點降雨量達到山洪臨界量值或觀測山體發生變形有滑動趨勢時,當地鄉鎮(街道)及村組織應及時發出預警預報,并對危險地區的群眾進行緊急轉移。

(3)對因山洪造成的人員傷亡應立即實施緊急搶救,及時向當地駐軍、武警和上級政府請求支援。

4.6.4 堤防決口和水庫(水電站、淤地壩)潰壩

(1)當出現堤防決口、水庫(水電站、淤地壩)潰壩前期征兆時,工程管理單位要迅速組織搶護,迅速控制險情,及時向下游發出警報,并立即報告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2)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迅速調集專業搶險隊伍、大型機械設備投入應急搶險,立即發布防汛指令組織庫壩下游淹沒區人員應急轉移避險。水利等部門要派出專家組進行現場搶險技術指導。

4.7 信息報送和處理

應急響應期間,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健全防汛信息報送和處理制度,切實做好信息收集、傳輸和上報工作。

(1)雨情水情收集報送。各級水利、氣象部門要實時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天氣預報、雨情、水情、水文預報等信息。

(2)工程險情登記報送。水利部門及時搞好各類水利工程的度汛隱患排查工作。水利防洪工程發生較大險情,應及時報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迅速組織除險;出現重大險情和其他異常情況確需支持的,應及時提出工程地點、險情類型、出險原因、存在困難以及請求支持的具體事項。

(3)洪澇災情統計報送。洪水災害發生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用報表、文字、圖片及視頻等各種方式報告災害情況,并密切注視災情變化,隨時收集上報新的災情和抗災動態。

(4)潰堤垮壩險情報送。所有堤防和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失事,各級水利部門必須在30分鐘內上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并應及時掌握垮壩失事后群眾安全轉移、安置以及工程搶護等情況,書面總結工程失事經過、原因和損失情況。

(5)防汛綜合信息報送。市、縣、鄉各級要及時上報防汛信息。省防總應及時綜合匯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防汛信息,重大汛情、險情和災情應立即報告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黃河防總、長江防總,并及時續報。

4.8 指揮和調度

(1)發生洪水險情后,事發地縣(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啟動應急響應,并成立現場指揮部。在采取緊急措施的同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

(2)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要迅速到位,分析預測洪水災害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迅速采取處置措施,控制險情發展。

(3)發生重大洪水災害后,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要帶領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檢查,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部。

4.9 搶險處置

(1)出現洪水災害或防洪工程發生重大險情,事發地水利部門應根據事件的性質,迅速對事件進行監控、追蹤,并立即向當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通報情況。

(2)事發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預案立即提出緊急處置措施,供當地政府或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指揮決策。

(3)事發地水利部門要迅速調集本地區的資源和力量,提供應急搶險技術支持;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迅速開展現場處置和搶險工作。

(4)處置洪水災害和工程重大險情時,應按照職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指揮,各單位、各部門各司其職,團結協作,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

4.10 應急人員及群眾安全防護

(1)各類應急工作小組、搶險救援人員必須配備必要的救生、防護裝備。搶險應急救生、安全防護裝備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就近從物資倉庫調撥,必要時由省防總從省級物資倉庫調撥。

(2)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大壩、堤防等發生重大險情時,工程管理單位、水利部門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依據洪水防御預案,迅速發出轉移、撤離警報;當地政府要迅速組織下游群眾轉移到安全區域??h、鄉政府和村組織要做好山洪災害的避險工作。

(3)公安機關對撤離區、安置區和洪水影響區域采取警戒管理,嚴防群眾私自返遷造成人員傷亡和新的安全威脅。

4.11 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

(1)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應急需要,依據相關規定,可以調用防汛機動搶險隊、專業應急搶險隊、群眾性搶險救護隊伍及民兵等社會力量參加抗洪搶險。駐陜部隊、武警的調動由省防指提出申請,省軍區、武警陜西省總隊按照規定執行。

(2)緊急防汛期間,省防總報請省政府批準發布動員令,組織各類社會力量參與抗洪救災。

4.12 信息發布

洪澇災害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積極主動的原則。省防總會同省級新聞主管部門做好抗洪救災信息發布。

4.13 應急結束

當洪水災害得到有效控制或汛情得到緩解時,省防總和有關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及時下達指令,宣布結束或降低防汛應急響應行動級別。

5.應急保障

5.1 通信與信息保障

(1)任何通信運營部門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暢通的責任。

(2)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與防汛應急專用通信網相結合的通信網絡,確保防汛指揮信息暢通。堤防、水庫、湖泊等重要水工程管理單位應配備可靠的通信設施。

(3)出現防汛應急突發事件后,通信管理部門應啟動應急通信保障預案,迅速調集力量搶修通信設施,保證防汛通信暢通。必要時調度應急通信設備,為防汛通信和現場指揮提供通信保障。

(4)在緊急情況下,應盡快利用廣播、電視等媒體以及手機短信等手段發布信息,通知群眾快速撤離,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5.2 物資供應保障

(1)物資儲備。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重點防洪工程管理單位以及受洪水威脅的其他單位要儲備防汛搶險物資。省防總儲備的省級防汛物資,主要用于解決遭受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物資的不足,重點支持遭受特大洪水災害地區防汛搶險應急需要。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儲備的防汛物資品種及定額,根據本地防汛任務、抗洪搶險需要和具體情況,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因地制宜確定。

(2)物資調撥。

物資調撥采取先近后遠、優先保證重點地區防汛搶險物資急需的原則。需要調用省級防汛儲備物資時,由有關市(區)提出申請。防汛物資消耗后應及時補充,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開征集。

5.3 應急隊伍保障

包括群眾搶險隊伍、專業搶險隊伍(防汛機動搶險專業隊)、解放軍抗洪搶險專業應急部隊。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是抗洪搶險的重要力量,承擔抗洪搶險急難險重任務。

5.4 交通和電力保障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優先保證防汛搶險人員、防汛抗洪物資運輸、群眾安全轉移所需的車輛調配,及時調配大洪水時搶險車輛。電力部門負責抗洪搶險的供電需要和應急救援現場的臨時供電。

5.5 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洪水災區疾病防治業務技術指導,組織醫療隊赴災區巡醫,負責災區消毒和傷員的搶救工作。

5.6 治安保衛保障

公安機關負責做好洪水災區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破壞抗洪搶險行動和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維護災區社會秩序,保證防汛抗洪工作順利進行。

5.7 資金保障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防汛應急資金,用于支持洪水災害地區開展防汛抗洪搶險。

5.8 技術保障

(1)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部門建立汛情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平臺,開展洪澇綜合監測預警,保障抗洪工作。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利部門都要建立防汛搶險專家庫,當發生洪水災害時,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水利部門派出專家,指導防汛搶險工作。

5.9 社會動員保障

(1)汛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定期或不定期在各種新聞媒體發布防汛預警信息,根據洪水災害發展,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搞好動員工作,組織社會力量投入抗洪搶險。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在洪水災害期間,按照分工,特事特辦,急事急辦,解決防汛搶險過程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同時充分調動本系統力量,全力支持防汛搶險工作。

(3)市、縣政府應加強對防汛工作的統一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動員全社會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在防汛關鍵時刻,各級行政首長應靠前一線指揮,組織廣大干部群眾全力抗洪。

6.善后工作

6.1 搶險補償

有關部門、單位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在緊急防汛期間調用的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等,汛期結束后應及時歸還;造成損壞或無法歸還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其他處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依法補辦手續。

6.2 社會救助

鼓勵各類保險機構開展洪水災害保險。災情發生后,各保險機構要及時深入災區開展查勘理賠工作。

6.3 搶險物料補充

根據防汛搶險物料消耗情況,按照分級籌措要求,及時將各類防汛物料補充到位。

6.4 水毀工程修復

(1)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政府要盡快修復水毀防洪工程,保證及時恢復防洪抗洪能力。

(2)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修復交通、電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專用通信設施。

6.5 分析評估

洪水結束后,省防總辦公室要對防汛抗洪進行全過程評估,總結重點氣象水情預警預報、信息傳遞、防洪預案執行、水工程洪水調度、抗洪搶險組織、防汛減災成效等方面的經驗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將評估報告上報省委、省政府和國家防總。

7.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2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總辦公室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附錄

8.1 黃河、渭河、漢江防汛指揮權限

(1)黃河: 以龍門水文站洪水流量為標準,當預報龍門站發生小于10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并組織實施;當預報龍門站發生10000~21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當預報龍門站發生大于21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省防總負責指揮,市、縣負責組織實施。

(2)渭河: 以林家村、咸陽、華縣水文站洪水流量為標準,當預報林家村站發生小于4000立方米/秒流量、咸陽站和華縣站發生小于5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并組織實施;當預報林家村站發生4000~6000立方米/秒流量、咸陽站和華縣站發生5000~7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市(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縣(市、區)負責組織實施;當預報林家村站發生大于6000立方米/秒流量、咸陽站和華縣站發生大于7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省防總負責指揮,市、縣負責組織實施。

(3)漢江: 以漢中、洋縣、安康水文站洪水流量為標準,當預報漢中站發生小于5000立方米/秒流量、洋縣站發生小于7000立方米/秒流量、安康站發生小于27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并組織實施;當預報漢中站發生5000~8000立方米/秒流量、洋縣站發生7000~12000立方米/秒流量、安康站發生27000~29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市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指揮,縣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當預報漢中站發生大于8000立方米/秒流量、洋縣站發生大于12000立方米/秒流量、安康站發生大于29000立方米/秒流量時,由省防總負責指揮,市、縣負責組織實施。

8.2 防汛名詞術語

(1)暴雨: 是指24小時降雨量超過50毫米的降雨。

(2)山洪: 是指由于暴雨、冰雪融化或攔洪設施潰水等原因,在山區(包括山地、丘陵、崗地)沿河流及溪溝形成的暴漲暴落的洪水及其相伴發生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的總稱。

(3)警戒流量(水位): 是指江河漫灘行洪,堤防可能發生險情,需要開始加強防守的流量(水位)。

(4)保證流量(水位): 是指堤防及其附屬工程安全擋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質量已達到規劃設計標準的河段,其設計洪水水位即為保證流量(水位)。

(5)洪水預報: 是指根據場次暴雨資料及有關水文氣象信息,對暴雨形成的洪水過程進行預報。包括流域內一次暴雨的徑流量(稱降雨產流預報)及其徑流過程(稱流域匯流預報)。預報項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現時間、洪水漲落過程及洪水總量。

(6)洪水風險圖: 是指通過資料調查、洪水計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會經濟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洪水后可能淹沒的范圍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量級洪水可能造成的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7)洪水調度: 是指運用防洪工程設施,在時間和空間上重新調節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調度中,應充分考慮防洪工程調度規劃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變規律。

(8)水庫設計水位: 是指水庫遇大壩設計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9)水庫校核水位: 是指水庫遇大壩校核洪水時,在壩前達到的最高水位。

(10)防汛會商: 是指省領導或省防總總指揮長、副總指揮長、指揮長、秘書長主持參加的防汛汛情分析、工作調度、決策會議。參與的部門和人員主要有應急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氣象等相關部門及防汛技術專家組成員等。

(11)緊急防汛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規定,當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證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庫水位接近設計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設施發生重大險情時,有關縣級以上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以宣布進入緊急防汛期。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有權對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根據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權在其管轄范圍內調用物資、設備、交通運輸工具和人力,決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礙物和其他必要的緊急措施;必要時,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決定,依法實施陸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12)防御洪水方案: 是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災害等方案的統稱,是在現有工程設施條件下,針對可能發生的各類洪水災害而預先制定的防御方案、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和防洪調度、搶險救災的依據。

(13)洪水級別: 分為四級:①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水位)或時段最大洪量的重現期在5~10年一遇的洪水;②較大洪水: 洪峰流量(水位)或時段最大洪量的重現期在10~20年一遇的洪水;③大洪水: 洪峰流量(水位)或時段最大洪量的重現期在20~50年一遇的洪水;④特大洪水: 洪峰流量(水位)或時段最大洪量的重現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4)主要江河: 指省境內的黃河、渭河、漢江、無定河、延河、北洛河、涇河、嘉陵江、丹江等。

(15)重大險情: 指堤防、水庫(水電站、淤地壩)遭受洪水災害,堤防堤身、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壩體及泄洪設施遭受嚴重損毀,可能造成堤防決口和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壩體垮壩等險情。

(16)嚴重險情: 指堤防、水庫(水電站、淤地壩)遭受洪水災害,可能造成堤防堤身發生大范圍垮塌和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壩體滑塌、泄洪設施堵塞或垮塌等,嚴重危急堤防和水庫(水電站、淤地壩)安全等險情。

陜西省抗旱應急預案

1.總則

1.1 編制目的

旱災,是我省主要自然災害之一。有效做好干旱災害防抗工作,保證抗旱減災工作科學、規范、有序進行,最大程度減輕旱災損失,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細則》《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干旱災害的預防和應急處置。本預案所稱干旱災害,是指由于降水減少、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危害的事件。干旱災害防抗是指政府和部門組織動員社會力量,采取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手段,預防和減少干旱災害損失的活動。

1.4 工作原則

(1)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確保群眾生命安全始終作為抗旱首要目標任務。

(2)抗旱工作實行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部門協作,分級負責。

(3)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結合和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原則,以保障城鄉供水安全為首要目標,重點協調糧食生產安全和民生工業用水,兼顧一般生產、生態和其他用水。

(4)抗旱用水以水資源承載能力為基礎,實行先生活、后生產,先地表、后地下,先節水、后調水,科學調度,優化配置,最大程度滿足城鄉生活、生產、生態用水需求。

(5)堅持依法抗旱,科學抗旱,組織動員社會公眾參與,專業隊伍和群眾抗旱結合。

2.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2.1 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

省政府設立省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省防總),由省長任總指揮長,分管應急管理工作的副省長、分管水利工作的副省長和省軍區分管副司令員任副總指揮長,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省應急廳廳長、省水利廳廳長任指揮長,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任秘書長,省自然資源廳、省水利廳、省氣象局分管負責同志任副秘書長。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農業農村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廣電局、省通信管理局、省能源局、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陜西省總隊、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陜西黃河河務局、陜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為指揮部成員單位。

省防總辦公室設在省應急廳,省應急廳分管副廳長兼任辦公室主任,省應急廳防汛抗旱處負責同志兼任常務副主任。

2.2 省防總抗旱職責

負責領導、組織全省抗旱工作,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抗旱政策、法規和制度,落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省委、省政府對抗旱工作的決策部署,組織制定跨地區抗旱應急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省旱情、災情并組織實施抗旱減災措施,做好災后處置和有關協調工作。

2.3 省防總成員單位抗旱職責

(1)省發展改革委:負責抗旱減災救災、災后恢復重建等重點建設項目規劃、投資計劃的協調和銜接工作。

(2)省公安廳:負責維護抗旱工作秩序和受旱災區社會治安,打擊竊搶抗旱物料、破壞抗旱設施、干擾抗旱工作的違法行為。

(3)省財政廳:負責下達抗旱和救災相關資金,并會同相關部門做好資金監管工作。

(4)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做好城市公共供水,協調落實城市應急供水。

(5)省交通運輸廳、民航西北地區管理局、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負責協調組織本系統運力資源,及時運送抗旱救災人員、物資及設備。

(6)省水利廳:負責旱情監測預警預報工作,組織水利工程抗旱運行與水源調度,協調、指導抗旱工程和抗旱基礎設施建設與管理。

(7)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農業系統抗旱工作,承擔農業土壤墑情監測,組織指導農業抗旱減災技術服務和災后農業生產恢復工作。

(8)省商務廳:負責受旱災區重要商品市場運行和供求形勢監控,組織協調抗旱救災和災后恢復生產期間生活必需品的市場供應。

(9)省衛生健康委:負責受旱災區的疾病預防控制和醫療救護工作。

(10)省應急廳:負責抗旱減災綜合協調指導工作、干旱災害的核查和抗旱救災工作,指導受旱災區實施災民生活救助救災捐贈工作和抗旱救災款物管理。

(11)省廣電局:負責抗旱法規、政策的宣傳,及時報道旱情、災情和抗旱工作動態信息。

(12)省通信管理局:負責指導協調相關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抗旱通信保障。

(13)省氣象局:負責干旱天氣形勢監測和預報,及時提供天氣預報預警和雨情實況信息,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14)省軍區戰備建設局:負責組織駐陜部隊和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重大抗旱救災行動。

(15)武警陜西省總隊:負責組織駐陜武警部隊參加重大抗旱救災行動,協助災區公安機關維護抗旱救災秩序和社會治安。

(16)國網陜西省電力有限公司:負責保障抗旱應急供電和恢復農業生產的電力供應。

(17)陜西省水文水資源勘測中心:負責承擔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的水情監測和預報工作,及時提供實時雨情、水情、墑情、旱情和有關水文旱情預警信息,做好抗旱減災現場水文服務。

(18)省教育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自然資源廳、省文化和旅游廳、省能源局、陜西黃河河務局:負責做好行業部門抗旱工作,承擔省防總安排的緊急抗旱應急任務。

2.4 省防總辦公室抗旱職責

承擔省防總的日??购倒ぷ?,協調省防總成員單位工作。擬訂有關抗旱工作法規、制度并貫徹實施;指導、推動、督促抗旱規劃編制,制定和實施抗旱預案;組織旱情會商,收集、分析、報告、發布干旱災情信息,協調指導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干旱災害發生發展趨勢,對各市、縣、區報告的干旱災害損失和影響進行評估;負責省級抗旱物資儲備、更新、調配和資金管理;指導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和管理。

3.干旱災害等級劃分及預防預警機制

3.1 干旱災害等級劃分

3.1.1農業干旱災害

(1)判定指標:連續無雨日數、降水距平值、土壤相對濕度、成災面積、減產成數、農田水分盈缺值、受旱面積、人飲困難、河道徑流距平值。

(2)等級劃分:輕度干旱、中度干旱、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個等級。(見表一)

表一:農業干旱等級劃分指標

注:在作物關鍵生長期連續無雨日相應干旱等級指標上調一級。

3.1.2?城市干旱災害

(1)判定指標:缺水率、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2)等級劃分:輕度干旱、中度干旱、嚴重干旱和特大干旱四個等級。(見表二)

表二:城市干旱等級劃分指標

注:出現連續三個中度干旱年時第三年干旱等級劃分為特大干旱;出現連續兩個嚴重干旱年時第二年干旱等級劃分為特大干旱。

3.2 預防預警信息

3.2.1 旱情監測預警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應做好降水、河道流量、氣溫、土壤墑情、農作物受旱程度、水工程蓄水、城市缺水等信息的監測和預報,并將結果及時報送有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當預測干旱災害即將加重時,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提早預警,提早做好相關抗旱準備。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發生時間、地點、程度、受旱范圍、影響人口,以及對工農業生產、城鄉生活、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的影響。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所屬行政區域旱災信息監測,設立旱情監測網點,加強旱情監測,及時掌握和逐級報告雨情水情變化、當地蓄水情況、土壤墑情、受旱面積和城鄉供水情況等信息,按照《防汛抗旱突發險情災情報告管理暫行規定》和《陜西省抗旱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向省防總報告旱災信息,時限為:輕度干旱10日報告一次,中度干旱5日報告一次,嚴重干旱3日報告一次,特大干旱每日報告一次。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辦公室對旱情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確定干旱災害等級。當出現3個市(區)以上輕度、中度等級干旱時,由省防總書面向國家防總、國家有關部委和省政府報告。達到嚴重、特大等級干旱時,由省防總書面向國家防總、國家有關部委報告的同時,由省政府專題向國務院報告。

3.3 預防預警行動

3.3.1 抗旱準備工作

(1)思想準備。加強抗旱宣傳,增強全民防抗干旱災害意識,做好防大旱、抗大災思想準備。

(2)組織準備。建立健全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及時召開抗旱工作會議,部署任務,明確責任,落實措施,加強指揮能力建設,完善抗旱保障機制。

(3)預案準備。修訂完善城鄉抗旱預案、跨地區抗旱應急調水預案,抓好預案各環節應對措施落實。

(4)物資準備。按照分級負責原則,各級各有關部門儲備必需的抗旱物資和器材,合理調配使用。

(5)預警準備。健全各級旱情測報站(網),及時傳遞旱情、災情信息和抗旱指揮調度指令。

(6)抗旱檢查。實行以查旱情、查組織、查預案、查物資、查行動為主要內容的分級檢查制度,發現抗旱薄弱環節,明確整改責任,及時落實整改措施。

3.3.2 干旱災害預警

(1)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針對干旱災害成因、特點和受旱對象不同,因地制宜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2)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建立健全旱情監測和干旱災害統計系統,隨時掌握實時旱情災情動態,及早預測干旱發展趨勢。

(3)輕度、中度干旱預警信息由縣(市、區)、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發布,嚴重、特大干旱預警信息由省防總發布。

3.3.3 供水水源短缺預警

因旱造成供水水源短缺而出現供水大面積困難時,由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會同供水部門向社會發布預警,提示各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居民做好應急用水儲備。

3.4 預警支持系統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研究編制本地區干旱風險圖和人飲風險圖,為抗旱減災決策提供技術依據。

4.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總體要求

(1)按照干旱災害發生范圍和程度,抗旱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Ⅳ級四個等級。

(2)進入干旱期,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全程跟蹤雨情、水情、旱情、災情,負責組織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氣象等部門及時分析會商旱情,根據實時旱情變化和程度啟動相關抗旱應急響應。

(3)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單位編制部門(行業)抗旱預案、重點工程抗旱預案、抗旱應急水量調度預案、生態抗旱預案,健全抗旱預案體系。

(4)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應按照指揮機構統一部署和職責分工開展抗旱工作,并及時報告進展情況。

4.2 Ⅰ級應急響應

4.2.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75天、夏季50天、冬季80天以上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低于30%,受旱面積比例達到60%以上,旱情使農作物大面積枯死或需毀種,城鎮缺水率在30%以上,農村人畜飲水面臨嚴重困難,社會經濟發展遭受重大影響時,由省防總總指揮長或副總指揮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Ⅰ級抗旱應急響應。

4.2.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政府發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組到重災區檢查指導和慰問受災群眾。

(2)省防總加強抗旱應急水源、抗旱物資調度,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全力支援受旱災區做好抗旱工作。

(3)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采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各級黨委、政府對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②加密監測旱情災情,及時發布抗旱救災信息;③實施受旱地區抗旱水源科學調度和用水管理;④及時啟動抗旱應急備用水源,減小農業供水范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⑤按照抗旱預案規定,修建臨時壩、堰、泵站、中淺井等小型應急水源工程設施挖掘水源潛力;⑥加強城鄉節約用水管理和監督,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限時或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⑦全面組織動員抗旱服務隊和社會力量為發生臨時飲水困難的城鄉居民送水解困;⑧隨時掌握有利天氣,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⑨緊急安排抗旱應急和救災安置資金;⑩組織飲水困難而又供水、送水不便的災區居民臨時向供水有保障地區轉移;加強防災減災宣傳,強化居民節水意識,正確引導輿論導向,確保災區社會穩定。

4.3 Ⅱ級應急響應

4.3.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在30~40%之間,受旱面積比例達到40~60%,旱情對農作物生長造成較大影響,城鎮缺水率在20~30%、農村人畜飲水發生區域性困難時,由省防總副總指揮長或指揮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Ⅱ級抗旱應急響應。

4.3.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防總發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組或專家組到重旱區指導抗旱工作,省防總有關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對口開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采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對抗旱工作的組織領導;②加密旱情災情監測和趨勢預報;③及時按照抗旱預案組織落實人飲解困為重點的抗旱措施;④實施受旱地區抗旱水源的統一管理和調度;⑤在確保人飲安全的前提下開動水利設施投入抗旱灌溉,大力推廣應用節水灌溉新技術;⑥加強城鄉節約用水管理和監督,壓縮供水指標,限制高耗水行業用水;⑦搶修抗旱應急工程或增建臨時抗旱設施,適時啟動抗旱應急水源工程;⑧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社會車輛為發生臨時飲水困難的城鄉居民送水解困;⑨隨時掌握有利天氣,適時實施人工增雨作業;⑩適時安排下撥抗旱應急資金。

4.4 Ⅲ級應急響應

4.4.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在40~50%之間,受旱面積比例達到20~40%,旱情對農作物生長造成一定影響,局地發生人畜飲水臨時困難時,由省防總指揮長或秘書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Ⅲ級抗旱應急響應。

4.4.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防總發出抗旱工作通知,派出工作組到受旱地區指導抗旱工作,省防總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對口開展抗旱工作。

(2)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采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旱情災情監測和趨勢預報;②及時通報和發布旱情信息;③按照抗旱預案規定及時落實各項保障措施;④派出工作組到一線檢查督促抗旱工作;⑤加強抗旱水源管理和統一調度;⑥開動所有水利設施灌溉供水;⑦組織抗旱服務隊和社會化抗旱服務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⑧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規水源;⑨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

4.5 Ⅳ級應急響應

4.5.1 啟動條件與程序

當全省或區域內春季大面積連續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無有效降水,土壤相對濕度在50~60%之間,受旱面積比例達到10~20%,旱情對農作物正常生長造成影響,由省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并決定啟動Ⅳ級抗旱應急響應。

4.5.2 應急響應行動

(1)省防總發出抗旱工作通知,省防總辦公室派出工作組檢查旱情、抗旱準備和抗旱措施落實情況。

(2)受旱地區的市、縣、區和有關部門、單位應采取如下應急行動措施:①加強旱情監測預報和抗旱工作領導;②適時上報和發布旱情信息;③按照預案規定及時落實抗旱措施;④下達落實城鎮供水及農田灌溉計劃;⑤組織動員水利設施完成灌溉和供水任務;⑥水庫在保證防汛安全前提下盡量多蓄水。

4.6 信息報送

(1)各級要加強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信息的收集,實行分級匯總上報、統一歸口處理、各級共享使用。

(2)抗旱信息報送和處理應及時、準確、客觀,重要信息應立即上報。因客觀原因一時難以準確掌握的,應先報告基本情況后再及時了解補報。

(3)凡經本級或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采用和發布的旱情、災情、抗旱動態信息,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認真調查復核;對反映不實和存在缺失遺漏的,要及時完善糾正并復核補報。

(4)應急響應啟動后,省防總要及時向省政府報告旱情信息及工作動態。

4.7 指揮調度

(1)出現干旱災害后,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立即啟動抗旱應急預案,積極采取抗旱緊急措施,及時向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告情況。

(2)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同志應迅速上崗到位,分析預測旱情發展趨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處置程序組織指揮有關單位或部門,迅速采取防抗措施,控制旱情發展蔓延。

4.8 社會力量參與

出現嚴重干旱災害后,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通過當地政府,廣泛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抗旱救災,必要時可依法征用運輸車輛、物資設備投入抗旱救災。

4.9 信息發布

(1)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信息發布應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2)旱情、災情、抗旱動態等信息由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審核、發布。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印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

4.10 解除應急

(1)當干旱災害解除或極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時,旱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視旱情變化,由批準機構適時解除抗旱應急響應。

(2)依照有關規定及時歸還征用的物資設備、運輸車輛等,造成損壞或者無法歸還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3)應急響應解除后,旱區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協助當地政府進一步恢復正常生活、生產、工作秩序,盡可能減少干旱災害帶來的損失和影響。

5.保障措施

5.1 信息監測保障

(1)干旱災害發生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立即恢復抗旱值班制度。啟動Ⅰ級、Ⅱ級應急響應時,實行24小時值班。

(2)開通防汛抗旱通訊網絡和旱情監測網絡,實現縱、橫向聯絡暢通,及時準確監測報告旱情信息。

(3)各級水利、氣象、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加強對雨情、水情、墑情、苗情、城市供水等旱情信息監測,縣級以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發布和上報。

5.2 應急支援保障

(1)應急隊伍。各級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做好抗旱應急隊伍的組織和管理,動員社會力量投入抗旱,統一調配抗旱服務隊和民間抗旱組織的人員和設備,本行政區域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及公民有義務承擔抗旱救災任務。

(2)交通運輸。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優先保證抗旱物資運輸,各有關單位應完成所分配的應急送水任務。

(3)醫療衛生。各級衛生健康部門做好受旱災區衛生防疫工作,組織醫療服務隊到災區防病治病,開展飲水衛生檢查消毒。

(4)治安管理。各級公安機關做好受旱災區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擊破壞抗旱設施、干擾抗旱工作的違法行為,維護受旱災區治安秩序。

(5)物資供應。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設立固定儲備庫,儲備一定數量的抗旱物資、器材,加強儲備管理和更新補充,保證供應足額可靠。各相關部門和單位分別做好抗旱所需電力、油料、化肥、農藥、種子、防疫藥物等物資、器材的儲備與供應。

(6)資金籌措。按照國家補助與群眾自籌相結合原則,縣級以上政府每年應籌措和安排必要的抗旱資金。遭遇嚴重干旱、特大干旱災害時,各級財政部門及時下達和撥付抗旱資金,各級發展改革、水利部門及時下達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計劃。各項抗旱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級審計部門要加強對抗旱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5.3 技術服務保障

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建立抗旱專家庫,定期分析本行政區域旱情趨勢,組織開展抗旱技術講座和培訓,做好旱災防抗過程中的現場技術指導與服務。要建立旱情監測、旱情信息采集系統,為抗旱決策提供技術支持。要開展抗旱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全民抗旱減災意識。要組織開展抗旱應急響應演練,確保在發生不同等級干旱時能夠有效應對。

6.善后工作

6.1 災后評估

旱災預警解除后,受旱的市、縣、區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組織有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成立災害評估組,及時對干旱災害損失和災區急需救援支持事項進行認真核實和評估,同時征求社會各界對抗旱工作的意見建議,綜合提出干旱災害評估報告,10日內報本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6.2 對口幫救

啟動Ⅰ級、Ⅱ級抗旱應急響應的市、縣、區政府接到干旱災害評估報告后,應盡快研究制定駐地各部門、各單位對口幫扶抗旱救災方案,認真組織和落實有關抗旱救災幫扶措施。

6.3 社會募捐

啟動Ⅰ級、Ⅱ級抗旱應急響應的市、縣、區政府,可根據干旱災害損失程度,在大力抗旱自救的同時,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募捐活動,吸納社會資金抗旱救災。

6.4 工程修復

旱情緩解后,對抗旱期間發生的水利設施損壞和供水設備故障要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對應急供水形成的臨時壩堰等設施予以清除,對臨時改建的供水系統予以加固恢復。

6.5 工作總結

抗旱工作結束后,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要認真對抗旱工作進行總結,積累經驗,尋找不足,提出改進建議,15日內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報送。

7.附則

7.1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省應急廳負責管理,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陜西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規定,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完善。

7.2 制定與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防總辦公室負責解釋。

7.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8.附錄

8.1 抗旱名詞解釋

(1)干旱災害: 指由于降水減少、水利工程供水不足引起的用水短缺,并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危害的事件。

(2)防抗干旱災害: 指通過采取工程措施或非工程措施,預防和減輕旱災對生活、生產和生態造成不利影響的各種活動。

(3)墑情: 土壤濕度情況。墑,土壤適合種子萌發和植物生長的濕度。

(4)連續無雨日數: 指農作物生長期內連續無有效降雨(無效降雨為小于5毫米/天)的天數。

(5)降水距平值: 指某一時段降水量與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之差占多年同期平均降水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

(6)受旱面積比例: 指作物受旱面積與作物種植面積之比。

(7)成災面積比例: 指作物因旱造成作物產量比正常年減產3成及以上的面積與作物受旱面積之比。

(8)減產成數: 指作物受旱減產損失量與正常產量之比。

(9)絕收面積: 因旱造成作物產量比正常年減產8成及以上的面積。

(10)農田水分盈缺值: 指農田降水量與作物需水量之差值。

(11)土壤相對濕度: 指土壤含水量占田間持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2)人飲困難率: 指人飲困難數與受旱災區人數之比。

(13)河道徑流距平值: 指某一時段徑流量與同時段多年平均徑流量之比。

(14)城市干旱缺水率: 指因干旱導致城市供水不足,其日缺水量與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用百分率表示。

(15)水源工程蓄水量距平值: 指某一時段水源工程蓄水量與同時段多年平均蓄水量之比。

(16)地下水埋深下降值: 指某一時段地下水埋深值與同時段多年地下水埋深均值之差。

(17)干旱風險圖: 指融合地理、社會經濟、水資源特征等信息,通過資料調查、水資源計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圖形式直觀反映某一地區發生干旱后可能影響的范圍,用以分析和預評估不同干旱等級造成旱災風險和危害的工具。

(18)抗旱預案: 指在現有抗旱工程設施條件和實際抗旱能力情況下,針對不同等級干旱而預先制定的抗旱對策和措施,是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實施指揮決策的依據。

(19)抗旱服務隊: 指以抗旱減災為宗旨,圍繞群眾飲水安全、糧食用水安全和生態環境用水安全開展抗旱服務的組織。

(20)社會化抗旱組織: 指個人、聯戶或集體自主興辦的社會化抗旱服務組織,在旱情緊急時接受當地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統一調度。

(21)城市干旱: 指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導致城市實際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生活、生產和生態環境受到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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